NCC新任主委詹婷怡
開放連結創新,成為數位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主任委員詹婷怡今日表示,未來施政主軸為讓通訊傳播產業成為數位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使人民享有更好的生活。
詹婷怡在3日率領翁柏宗副主委,以及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何吉森與陳憶寧等委員,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五項施政方針,分別為:
一、「基礎建設充實與強化並掌握網際網路機會」:
我國3G特許執照依法將於後(107)年年底屆期,將辦理行動寬頻業務(4G)第三波釋照,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優化4G網路涵蓋率,並促進4G網路基礎建設的持續發展,成為NCC未來的施政重點工作。
另鑒於增加民眾近用廣播媒體的管道,並讓有意經營廣播電臺者有機會經營,將辦理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以引導產業升級,讓民眾有更多元收聽選擇。
二、 「健全傳播環境,促進視聽新媒體內容發展」:目前全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為92.87%(截至今年第2季統計結果),NCC將在既有基礎上繼續努力,希望早日達成全數位化的目標。
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將讓臺灣在既有電信網路之外,增加一條全數位化的資訊高速公路。除可對於整體資通訊產業帶來新的動能,也可使民眾享有高品質的視訊及其他上網等寬頻應用選擇,透過市場競爭機能的導引,將可使民眾享有質優價廉的通訊傳播服務。
今年1月6日新修正後廣電三法經總統公布施行,NCC刻正積極研訂相關子法,將納入促進視聽內容產業發展,及整合上下游產製及行銷通路的思維,藉由法規及相關配套措施落實言論自由、國家安全及多元文化價值的保障。
三、「建構匯流發展下的智慧應用與網際網路服務基礎環境」:網際網路及基礎建設帶動了創新及下一波產業發展,也創造了新的產業生態;而物聯網(IoT)帶來虛擬與實境的整合,NCC將透過頻率資源的妥適規劃,結合相關部會具體措施,引導物聯軟硬體產業的開發與創新。
為因應國內物聯網(IoT)發展並與國際接軌,NCC已設置物聯網研析專案小組,密切掌握國內外物聯網最新發展動態,預計於近期完成免特許執照物聯網頻段規劃,期能符合國家政策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四、「匯流法制環境革新」:面對數位匯流帶來跨業及跨境服務的發展趨勢,以及通訊傳播作為發展數位經濟基礎環境的迫切需求,現行電信法及廣電三法確實有改善及調整空間,NCC將加緊腳步,初期將優先將「匯流五法」中之「電信事業法草案」及「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整併為一法,並在納入現有電信法的基礎上加以修正,以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與時代的需要。
NCC也將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因應數位匯流網際網路時代的來臨,草案精神將維持網際網路高度開放與自由的特性,納入網路治理的概念,鼓勵創新以帶動數位經濟整體的發展。
NCC同時將建立匯流法制之間的橋接機制,以穩健及務實的態度,降低對外溝通成本,內部透過成立數位匯流法制工作小組,配合產業匯流、轉型及升級,制定相關法規。
「廣電三法」部分,NCC也將檢視去年三讀過程中因具爭議而未完成修正部分,是否需要繼續推動,未來修法過程中,NCC將敞開大門,聆聽產、官、學、研各界意見,希望能制定出符合各界需求的法規。
有鑒於通傳產業的重要性,電信產業與廣電產業在本質上的差異性,加上網際網路又有高度自由的特性,以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相同服務相同管制的目標,NCC將採取「相對穩健,相對務實,具相當可行性」之作法,逐步精進匯流法制並擘劃數位匯流發展的藍圖。
五、「數位包容及偏鄉弱勢通傳權益保障」:NCC也十分重視數位包容與數位近用,將運用普及基金及各項措施,保障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的通訊傳播權益,有鑒於近年來數位人權的呼聲逐漸高漲,NCC將因應國際潮流整體發展,持續推動各項普及措施,縮短數位落差,確保人人都能享有基本的數位人權。
詹婷怡說,以上施政重點,希望能在原有基礎上開創新局,除了促進通傳產業健全發展,更能讓民眾享有高品質及多元化的通訊傳播服務。
迎向挑戰 共創榮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詹婷怡主任委員等6位委員於105年8月1日到任。
通傳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詹婷怡主任委員、翁柏宗副主任委員、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及何吉森等6位委員於今(8/1)日履新上任,卸任主任委員石世豪及新任主任委員詹婷怡並在行政院吳政務委員政忠監交下,於當日完成交接典禮。
詹主任委員原任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專長為法律;翁副主任委員係接續原委員任期擔任副主任委員,專長為電信;新任3位委員洪貞玲為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陳耀祥為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郭文忠為臺北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均來自學術界,分別具有傳播、法律及電信專長,何吉森則原為NCC主任秘書,專長為傳播及法律,並嫻熟行政事務推動,連同現任陳憶寧委員,現有7位委員。
NCC表示,新任委員到任後,除以現行已核定的施政計畫為基礎,逐步加入新的思維元素,力求政策延續、前瞻創新二者兼籌並顧,詹主任委員期許秉持獨立精神透過多元溝通方式與外界互動,特別是臺灣在資通訊領域面對資訊、科技發展與挑戰有很大困難,但也有很大機會,端視我們有否把握更開放、更創新的精神迎接未來挑戰,在關鍵時刻作為支撐臺灣未來在數位經濟發展上重要的角色。詹主任委員將致力使NCC團隊力量獲得最大的發揮,積極尋求各部會的聯繫與分工合作,共同創造產業發展的理想環境,同心協力建構一個數位匯流、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優質內容的通訊傳播情境,敬請各界續予以支持指教。
NCC
未來系統合併首要考量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29日在第703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未來系統業者間轉讓、合併或投資,NCC將依據這項標準來進行審查。
NCC表示,這項標準目的在維護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公平競爭與健全發展,維護公共利益,並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系統經營者間因轉讓、合併或投資時,依法應向NCC提出申請, NCC會綜合考量:(1)市場競爭、(2)消費者權益、(3)公共利益及(4)該系統業者先前在營運計畫書所承諾事項等四項因素進行審查。
在市場競爭方面,NCC強調,在審查時會先看系統業者的市場占有率及集中度,判斷申請案對上下游產業在服務競爭和設施競爭的影響;至於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則著重在申請案對訂戶的服務品質的提升、多元選擇服務的促進、客訴處理機制的完備、及既有訂戶權益的保障是否充分進行考量。
另外在公共利益方面,NCC表示,將以通訊傳播基本法、NCC組織法、電信法、廣電三法所保障的立法目的來進行考量,其中包含:國家安全的維護、通訊傳播產業建全的發展、多元文化均衡的促進、偏鄉普及服務的強化、身心障礙者服務的近用;至於營運計畫審查方面,則將考量系統業者變更後的營運計畫是否維持適當的營運能力,和先前的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也一併納入審查。
NCC說,未來系統經營業者間轉讓、合併或投資案,將先檢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如有符合才會依前面四項因素進行個案的實質審查。如經綜合考量前面四項因素,發現其整體利益將有所增進,則會通過;如果發現其整體利益雖有減損,但是能以附加附款予以防止,則會以附加附款方式通過;如果經綜合判斷申請案件顯有嚴重損害其整體利益之虞,且無法以附款方式防止時,則會不予通過。
這項標準是NCC依據今(105)年1月6日公告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所制定,並參考過去對有線電視產業監理經驗,所審慎提出的草案。
NCC最後表示,這項標準後續將進行線上公開意見徵詢及公開說明會,各界如有寶貴意見,歡迎至NCC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未來系統合併首要考量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29日在第703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未來系統業者間轉讓、合併或投資,NCC將依據這項標準來進行審查。
NCC表示,這項標準目的在維護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公平競爭與健全發展,維護公共利益,並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系統經營者間因轉讓、合併或投資時,依法應向NCC提出申請, NCC會綜合考量:(1)市場競爭、(2)消費者權益、(3)公共利益及(4)該系統業者先前在營運計畫書所承諾事項等四項因素進行審查。
在市場競爭方面,NCC強調,在審查時會先看系統業者的市場占有率及集中度,判斷申請案對上下游產業在服務競爭和設施競爭的影響;至於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則著重在申請案對訂戶的服務品質的提升、多元選擇服務的促進、客訴處理機制的完備、及既有訂戶權益的保障是否充分進行考量。
另外在公共利益方面,NCC表示,將以通訊傳播基本法、NCC組織法、電信法、廣電三法所保障的立法目的來進行考量,其中包含:國家安全的維護、通訊傳播產業建全的發展、多元文化均衡的促進、偏鄉普及服務的強化、身心障礙者服務的近用;至於營運計畫審查方面,則將考量系統業者變更後的營運計畫是否維持適當的營運能力,和先前的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也一併納入審查。
NCC說,未來系統經營業者間轉讓、合併或投資案,將先檢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如有符合才會依前面四項因素進行個案的實質審查。如經綜合考量前面四項因素,發現其整體利益將有所增進,則會通過;如果發現其整體利益雖有減損,但是能以附加附款予以防止,則會以附加附款方式通過;如果經綜合判斷申請案件顯有嚴重損害其整體利益之虞,且無法以附款方式防止時,則會不予通過。
這項標準是NCC依據今(105)年1月6日公告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所制定,並參考過去對有線電視產業監理經驗,所審慎提出的草案。
NCC最後表示,這項標準後續將進行線上公開意見徵詢及公開說明會,各界如有寶貴意見,歡迎至NCC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NCC
積極促進有線電視邁向全數位化服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29日在第703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草案)」,引導有線電視產業進行全數位轉換,進而提供消費者寬頻上網及各種新興服務。
NCC表示,這項草案的重點包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實驗區內數位化訂戶比率達60%以上時,就可以在NCC核准後關閉類比訊號;另外,在這項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據NCC前年所公告的「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取得許可的業者,除可依照原計畫繼續實施外,也可適用新辦法比較簡化的數位轉換規定。
此外,為了簡化系統業者全數位化的流程,NCC強調,草案中也納入,主管機關可指定專責單位受理實驗區的申請及查核,並且未來也不排除簡併實驗區的相關流程,提供更多鼓勵業者實施實驗區的誘因。
NCC也籲請所有的系統業者在數位化轉換的同時,應妥為向訂戶說明,告知關閉類比訊號的時程,並協助訂戶改以數位機上盒收視,希望可以平順轉換、無縫接軌;若訂戶退訂,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等事宜。
依據NCC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第一季(4月底)為止,有線電視數位訂戶普及率已達91.1%。原來的59家系統業者中,目前有台南市新永安、南天、雙子星、三冠王,嘉義市世新,嘉義縣國聲、大揚,新北市大豐、台灣數位寬頻均已提供全數位化服務;另外,臺北市陽明山、新竹市新竹振道也已經向NCC申請關閉類比訊號後的查核工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鋪設的纜線,隨著通訊傳播科技的進步,不但能提供類比時代的視訊服務,也可提供上網及各種新興服務,NCC強調,隨著民眾對寬頻服務需求的日增,業者均朝向將視訊服務以全數位方式提供,讓纜線達到最有效的運用,使民眾擁有結合視訊、數據及語音的「三合一」服務。
有線電視網路是第二條普遍進入家戶的固定網路,NCC希望,透過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能使有線電視業者跨業提供寬頻上網服務,與既有電信業者間進行服務的競爭,並透過競爭帶動創新,讓消費者享有更好的服務。
這項辦法草案是NCC依據今年1月6日公告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並參考前年公告的行政計畫所制定,並在5月13日邀請地方政府及系統業者進行意見徵詢後,所審慎提出的草案。
NCC最後表示,本草案後續將進行線上公開意見徵詢,各界如有寶貴意見,歡迎至NCC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配合廣電三法修正 NCC訂定「電視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草案」
因應「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1月6日修正通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相關辦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5年6月29日第703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電視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草案辦理法規預告,並同時舉行公開說明會,聽取外界意見。
NCC表示,為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多樣性、活絡我國電視產業發展,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的獨立性,並兼顧視聽眾權益,依廣播電視法第34條之3第2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擬具「電視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草案。
NCC進一步說明,配合授權規定,該辦法草案將NCC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等三行政規則合一,並分章處理,訂定方向主要為「鬆綁管制」及「齊一管制」。
在「鬆綁管制」方面,舊的暫行規範原有具體客觀數字的相關規範(例如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呈現識別標識之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之百分之五、每次呈現識別標識之時間不得超過五秒鐘),以及類似行政指導內容的規範,均不納入該辦法草案,以使節目表現更能發揮創意;並整併、精簡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認定原則的相關規範。
在「齊一管制」方面,考量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置入性行銷之規範內容不一致,因此透過該辦法草案將管制齊一化,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此二事業均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以及此二事業為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如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均適用節目與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NCC指出,因本辦法草案攸關電視事業製作節目的實務運作及資源運用,將於近期進行草案預告及召開公開說明會,廣徵各界意見,以使相關法令規定更加完備,兼顧產業發展及維護視聽眾權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變更調整類比頻道節目位置,NCC裁處新臺幣30萬元並要求立即改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5年8月10日第709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變更調整類比頻道節目位置,裁處新臺幣30萬元並要求立即改正。
NCC表示,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2日向該會申請類比頻道節目位置變更,未經該會許可前即擅自變更調整,將類比頻道原第54頻道三立新聞台變更為新增之四季台,原第70頻道冠軍夢想台停播,變更為三立新聞台,經該會於105年8月8日查證屬實,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變更營運計畫內容,事實明確。NCC強調,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6條規定,除裁處新臺幣30萬元外並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如該公司仍不改正時,將依法按次處罰。
NCC表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因營運考量向該會申請類比頻道變更應先報經該會核可,再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於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通知收視戶,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NCC鄭重呼籲,希望業者能夠確實依法辦理,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