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秉持維護言論自由立場,尊重媒體專業與受理民眾申訴案件,並輔以廣告節目諮詢委員會及傳播內容申訴網機制維護多元價值,澄清並未發函給電視業者關切具體播送內容
文/通傳會
針對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發函給電視頻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關切業者播送「百萬家庭站出來」廣告乙事,特予以澄清說明如下:
一、基於電視頻道播送之「百萬家庭站出來」系列廣告涉及社會關注與爭議議題,爆發巨量檢舉案件,為求慎重,NCC擬將該系列廣告提請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由各不同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公民團體代表討論有無違規。此為處理爭議性內容申訴一般性程式,該會強調,從未曾就此具體廣告內容發函要求電視業者禁播或表示關切。
二、NCC重申,NCC向來維護言論自由,該系列廣告是否違規,應讓社會多元意見及價值透過審議式民主對話,認定該等爭議性廣告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或應予注意事項。
NCC指出該會作為通傳獨立主管機關,應就多元等值法益善盡維護之責,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為調和言論自由及閱聽眾權益,除非申訴案件內容已涉有違反廣電相關法規疑慮,需依法查處外,對於其他攸關言論自由之陳情,該會尊重媒體專業,不會介入幹預。
與此同時,NCC刻正革新傳播內容申訴網此一「公民與媒體對話平臺」,期促進媒體與閱聽眾充分對話,亦盼媒體強化自律機制,為創造優質的視聽環境共同努力。
NCC強調,對於具體廣告內容議題,NCC一貫依法行政立場不會無端禁播,籲請輿論報導與評論,應善盡事實查證之責,勿再以NCC禁播(或關切)廣告等誇大渲染之報導方式,使外界誤以為該會對爭議已有特定立場,且如此報導恐引發社會進一步對立,並無助於爭議性問題之解決。
NCC核准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營業暨許 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變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員會決議,以附加保留廢止權方式核准申請人新永安及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永安及大揚公司)因上層股東得濬及堉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與凱月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經營權移轉之轉讓營業申請,並許可新永安及大揚公司申請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並同意備查公司章程變更。台數科集團購買東森電視公司股權案,將另行處理。NCC將秉持保護消費者權益,維持市場競爭秩序之立場,對此垂直整合併購案,審慎處理。
本案因凱月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得濬投資公司及堉豐投資公司,間接投資新永安及大揚公司,經由系統經營者新永安及大揚公司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變更法人股東代表董監事、經理人及公司章程,為釐清案內投資行為是否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考量如何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兼顧保障公共利益及消費者權益,周延審查程序周延,NCC業於105年11月17日召開聽證會釐清爭議。
NCC第725次委員會議依聽證後內容審理決議,綜合整體判斷申請人新永安及大揚公司已涉及系統業者經營權移轉,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之轉讓營業規定,進行補正審理。審理過程並邀請原經營團隊董事長、總經理及得濬、堉豐二公司董事長等人到會陳述意見,完備程序並進行實質審查。
NCC說明,NCC第727次委員會議除審理申請人新永安及大揚公司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檢具之申請書及准駁標準資料,並聽取原經營團隊董事長、總經理及得濬、堉豐二公司董事長等到會人之意見,及調查該二公司之營運能力及各項財務資料。新永安及大揚公司分別為全國第一及第三完成100%數位化之系統經營者,亦將持續加強數位化內容及服務,對於未來營運規劃,預計將進一步全光纖化改造,升級既有同軸電纜網路,推出智慧家庭快速導入家戶端,讓用戶可透過多元平台獲取資訊,其經營權移轉之後,即使與母公司相關聯之系統經營者加計,總訂戶數並未超過全國訂戶數1/3 ,對有線電視市場影響尚不大,故認該二公司轉讓營業符合規定,應予以核准。另就二公司申請變更董監事及經理人部分亦予以許可,並同意備查公司章程變更。
NCC又說明,關於核准新永安及大揚公司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申請轉讓營業案,為維護國家安全,亦一併審酌有無中國大陸資金參與本案投資,慎重起見,以附加保留廢止權方式要求該二公司上層股東得濬及堉豐股份有限公司、凱月股份有限公司,其資金來源不得涉有中國大陸資金。
另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NCC將確實督促該二公司依其申請書所載於三年內將增加光節點,使平均每一光投落點服務訂戶數降至110戶以下,積極建置FTTH光纖到家服務;由於凱月公司間接投資之中投有線電視公司前曾因未經NCC許可擅自變更頻道位置案受裁處,此次也特別請該二公司於營運計畫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時,為避免頻道變更產生爭議,影響消費者收視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給予事前應與頻道供應事業協商取得共識之行政指導。
NCC表示,台數科集團購買東森電視台,將另案處理,秉持保護消費者權益,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對於垂直整合併購案,將慎重處理。有線電視之轉讓營業或合併,應朝創造有線電視優良環境,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保障收視戶權益之方向發展,NCC也再次呼籲市場相關業者應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帶動上下游產業之發展。